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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人員企業授信必修 12 堂課




                          銀行應加強貸款資金發放後的管理,在貸款支付的過程

                      中,遇到借款人信用狀況下降、主營業務盈利能力不強、借款
                      資金使用出現異常者,銀行應與借款人協商補充貸款發放和支

                      付條件,或根據合同約定變更貸款支付方式、停止貸款資金的
                      發放和支付。此外,銀行應針對借款人所屬行業及經營特點,

                      通過定期與不定期現場檢查與非現場監測,分析借款人經營、
                      財務、信用、支付、擔保及融資數量和管銷通道變化等狀況,
                      掌握各種影響借款人償債能力的風險因素。

                          銀行應通過借款合同的約定,要求借款人指定專門資金回
                      籠帳戶,並及時提供該帳戶資金進、出情況。銀行也應根據借

                      款人信用狀況、融資情況等,與借款人協商簽訂帳戶管理協
                      議,明確約定對指定帳戶回籠資金的進、出管理。銀行應關注

                      大額及異常資金流入流出情況,加強對資金回籠帳戶的監控。
                      亦即銀行應動態關注借款人的經營、管理、財務及資金流向等

                      重大預警信號,根據合同約定及時採取提前收貸、追加擔保等
                      有效措施,防範化解貸款風險。銀行應根據法律規定和借款合

                      同的約定,參與借款人的大額融資、資產出售以及兼併、分
                      立、股份制改造、破產清算等活動,維護銀行債權。

                          此外,銀行也應評估借款性質、額度、期限與借款人經營
                      狀況、還款能力的匹配程度,做為與借款人後續合作的依據,

                      必要時要能及時調整與借款人合作的策略和內容。對於流動資
                      金貸款需要展期者,銀行應審查貸款所對應的資產轉換週期變
                      化原因和實際需要,決定是否展期,並合理確定貸款展期期

                      限,加強對於展期貸款的後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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