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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人員企業授信必修 12 堂課
一、現金流量交易活動通常包括下列各項 (詳請參考財
務會計準則 17 號公報):
(一)現金流入
營業
1. 現銷商品及勞務、應收帳款或票據收現。
2. 收取利息及股利。
3. 處分因交易目的而持有之權益證券及債權憑證所產生之
現金流入。
4. 因交易目的而持有之期貨、遠期合約、交換、選擇權合
約或其他性質類似之金融商品所產生之現金流入。
5. 其他非因融資活動及投資活動所產生之現金收入。如:
訴訟受償款及存貨保險理賠款等。
投資
1. 處分固定資產之價款,包括固定資產保險理賠款。
2. 處分權益證券之價款,但不包括因交易目的而持有之權
益證券。
3. 收回貸款 (貸予他人款項) 及債權憑證之價款,但不包括
因交易目的而持有之債權憑證及約當現金部分。
4. 因期貨、遠期合約、交換、選擇權合約或其他性質類似
之金融商品所產生之現金流入,但不包括因交易目的而
持有者及已被列入融資活動之收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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