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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人員企業授信必修 12 堂課




                      一、現金流量交易活動通常包括下列各項  (詳請參考財

                           務會計準則 17 號公報):

                      (一)現金流入


                      營業

                        1.  現銷商品及勞務、應收帳款或票據收現。
                        2.  收取利息及股利。

                        3.  處分因交易目的而持有之權益證券及債權憑證所產生之
                           現金流入。

                        4.  因交易目的而持有之期貨、遠期合約、交換、選擇權合
                           約或其他性質類似之金融商品所產生之現金流入。

                        5.  其他非因融資活動及投資活動所產生之現金收入。如:
                           訴訟受償款及存貨保險理賠款等。

                      投資

                        1.  處分固定資產之價款,包括固定資產保險理賠款。

                        2.  處分權益證券之價款,但不包括因交易目的而持有之權
                           益證券。

                        3.  收回貸款  (貸予他人款項)  及債權憑證之價款,但不包括
                           因交易目的而持有之債權憑證及約當現金部分。
                        4.  因期貨、遠期合約、交換、選擇權合約或其他性質類似

                           之金融商品所產生之現金流入,但不包括因交易目的而
                           持有者及已被列入融資活動之收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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