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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人員企業授信必修 12 堂課
貨幣市場流通的銀行承兌匯票,順利取得營運資金。
買方簽發委託銀行承兌之匯票,多為買方為支付交易之
貨款而直接簽發以賣方為受益人之匯票,經申請銀行承
兌後交付予賣方。
二、賣方委託承兌:賣方提供交易憑證予銀行核驗,並在交
易憑證之金額內簽發定期付款匯票,委託銀行擔任付款
人予以承兌,以幫助賣方對於已發生之交易行為,在應
收票據尚未兌現或應收帳款尚未收妥前,取得銀行的承
兌,以便在貨幣市場獲得融通資金的業務,謂之。
銀行受理此項業務,為掌握償還財源,得請求賣方轉讓
其因交易而取得之遠期票據或應收帳款,以便匯票到期
順利兌付。
三、應行注意事項:銀行承作此項業務,必須瞭解之事項與
辦理一般營運週轉金貸款同,包括瞭解借款人的業務性
質、產銷程序、業務與財務近況,積極方面在於契合借
款人資金週轉的實際需要,控制該信用風險於一定的範
圍內;消極方面可以避免重覆融資,防範資金移作長期
使用。其承作方式如下:
(一) 申請對象:依法登記,信用、財務情形正常之工
商企業或其他經濟事業。
(二) 授信用途與期限:供作短期性週轉金之用,每筆
匯票承兌期限以一年為限,不得超過其基礎交易
之賒銷期間。
(三) 額度:依申請人信用狀況、採購物資用途、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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