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3 - 金融人員企業授信必修12堂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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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課│企業之間接授信業務介紹



                                    性與到期償兌能力、週轉期等因素,綜合評估後

                                    核准申請人承兌額度,得循環動用。
                               (四)  擔保品或保證金:視申請人信用狀況而定,並得

                                    徵取其採購貨品設質或設定擔保物權,以加強掌
                                    握還款財源。
                               (五)  手續費:費率由銀行與申請人協議訂之。

                               (六)  其他審核事項:

                                   1.  申請承兌之匯票應以合法商業交易行為所產生
                                      者為限,銀行從業人員應檢視有關之交易文件
                                      或契約,以確定其交易性。

                                   2.  買方簽發匯票者,須以賣方為匯票受款人,並
                                      應查明買方就所涉交易尚未付現者始得辦理承

                                      兌。
                                   3.  賣方簽發匯票者,須查明買方就所涉交易尚未

                                      付現者始得辦理承兌。
                                   4.  有下列情形者,銀行不得受理承兌:

                                      (1)  未具交易基礎之融通性匯票。
                                      (2)  所涉之交易,買方已交付現款、即期票據
                                          或遠期票據者。

                                      (3)  就同一 筆賒 銷交 易 基礎 ,於 同一 承兌 期

                                          間、同一承兌金額之交易,業經銀行辦理
                                          承兌 者, 不 得再 以 該交 易為 基礎 辦 理承
                                          兌,以避免重覆融資。

                                      (4)  買方簽發之匯票非以賣方為受款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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