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3 - 金融人員企業授信必修12堂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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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課│企業之間接授信業務介紹
性與到期償兌能力、週轉期等因素,綜合評估後
核准申請人承兌額度,得循環動用。
(四) 擔保品或保證金:視申請人信用狀況而定,並得
徵取其採購貨品設質或設定擔保物權,以加強掌
握還款財源。
(五) 手續費:費率由銀行與申請人協議訂之。
(六) 其他審核事項:
1. 申請承兌之匯票應以合法商業交易行為所產生
者為限,銀行從業人員應檢視有關之交易文件
或契約,以確定其交易性。
2. 買方簽發匯票者,須以賣方為匯票受款人,並
應查明買方就所涉交易尚未付現者始得辦理承
兌。
3. 賣方簽發匯票者,須查明買方就所涉交易尚未
付現者始得辦理承兌。
4. 有下列情形者,銀行不得受理承兌:
(1) 未具交易基礎之融通性匯票。
(2) 所涉之交易,買方已交付現款、即期票據
或遠期票據者。
(3) 就同一 筆賒 銷交 易 基礎 ,於 同一 承兌 期
間、同一承兌金額之交易,業經銀行辦理
承兌 者, 不 得再 以 該交 易為 基礎 辦 理承
兌,以避免重覆融資。
(4) 買方簽發之匯票非以賣方為受款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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