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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人員企業授信必修 12 堂課




                             保證書之文字推定適用,諸如:加速條款之情形發生

                             時,解決保證責任。
                        三、條款應避免使用不確定或無限責任之文字。


                          保證責任之履行:

                        一、銀行簽發保證函後,倘發生授信戶不履行契約條款或不
                             為兌付時,銀行擔保之對照得依保證書內容要求銀行代
                             為履行賠償或兌付之責任。

                        二、銀行於接獲保證之對照要求履行保證責任時,應即向授
                             信戶或連帶保證人求償,必要時就授信戶存放於銀行之

                             存款先行抵償。


                          銀行常辦理之保證業務計有工程保證、發行商業本票與公
                      司債保證等,後者另立一節敘述,茲就各類工程保證之承作方

                      式說明如下:
                        一、押標金保證:

                             (一)  廠商為投標需要,委由銀行擔當保證人出具保證
                                  函向業主保證,毋須向業主繳交無息押標金,倘

                                  投標廠商得標後未能依投標文件規定及期限內與
                                  業主簽訂工程契約時,由保證銀行賠償業主之損

                                  失。該損失通常為廠商之標價與次低標價或重新
                                  投標價之差額為準,並以應繳之保證金為限。
                             (二)  押標金一般多訂為固定金額,約為工程底價或預

                                  算之百分之十至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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