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9 - 金融人員企業授信必修12堂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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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課│企業之間接授信業務介紹
(三) 保證之效力自投標日起生效,至與業主簽約後終
止。
二、履約保證:
(一) 目的在於經銀行保證擔保業主承攬廠商能依工程
契約條件忠實履約完成工程;倘因廠商不能履行
工程契約義務時,由保證銀行代為履行契約責任
並賠償業主之損失。
(二) 銀行履行保證債務之方式如下:
1. 代覓經業主認可之合法廠商按原工程契約條件
繼續完成該工程。
2. 由業主就未完工部分重新發包,保證銀行以保
證金額為限負責賠償其增加支出之工程費與相
關費用。
(三) 履約保證金的額度一般訂為工程合約金額之百分
之十。
三、差額保證:依據「政府採購法」及「押標金保證暨其擔
保作業辦法」規定,統一標價在底價八成以上者,業主
對於該押標金不予發還,應做為差額保證金;低於八成
者,廠商應加繳與八成差額部分為差額保證金,以做為
廠商競標結果下仍可如期完工之保證;廠商針對這一部
分亦可申請銀行保證。倘押標金保證於得標後轉為履約
保證替代時,該履約保證金額除招標須知上規定之百分
比外,應加計差額保證金,此時的履約保證總金額則約
在契約價款之十到十五之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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