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9 - 金融人員企業授信必修12堂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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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課│企業之間接授信業務介紹



                               (三)  保證之效力自投標日起生效,至與業主簽約後終

                                    止。
                          二、履約保證:

                               (一)  目的在於經銀行保證擔保業主承攬廠商能依工程
                                    契約條件忠實履約完成工程;倘因廠商不能履行

                                    工程契約義務時,由保證銀行代為履行契約責任
                                    並賠償業主之損失。
                               (二)  銀行履行保證債務之方式如下:

                                   1.  代覓經業主認可之合法廠商按原工程契約條件
                                      繼續完成該工程。

                                   2.  由業主就未完工部分重新發包,保證銀行以保
                                      證金額為限負責賠償其增加支出之工程費與相

                                      關費用。
                               (三)  履約保證金的額度一般訂為工程合約金額之百分

                                    之十。
                          三、差額保證:依據「政府採購法」及「押標金保證暨其擔

                              保作業辦法」規定,統一標價在底價八成以上者,業主
                              對於該押標金不予發還,應做為差額保證金;低於八成

                              者,廠商應加繳與八成差額部分為差額保證金,以做為
                              廠商競標結果下仍可如期完工之保證;廠商針對這一部

                              分亦可申請銀行保證。倘押標金保證於得標後轉為履約
                              保證替代時,該履約保證金額除招標須知上規定之百分
                              比外,應加計差額保證金,此時的履約保證總金額則約

                              在契約價款之十到十五之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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