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0 - 銀行合併面面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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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之自由現金流量作為基準日,再配合盈餘成長率的計算,
將每年預測之自由現金流量滾入計算,再以上述折現率加以折
現。而收入法較適用於未來營運相對穩定、且未來營運之現金
流量可有效預測的評估標的。
3. 成本法
又稱為淨值調整法,即將標的銀行之資產負債表上所列各
科目,以市場價值重新加以評價,再以該重新評價值作為評價
之依據。一般而言,該種方法適用於標的銀行無形資產投資相
對較低者,或是其營運損益相對其總資產規模之比率較不顯著
的標的銀行。
二、換股比例之決定方式及調整事由
(一)換股比例之決定方式
合併雙方銀行董事會議定換股比例 (BSR) 時,宜綜合考量下
列因素:
1. 設定換股基準日以為資產及負債公平市價評估之計算基準
點 (一般會以雙方銀行財務簽證會計師之同一簽證日之財務
報告為計算基準日);
2. 委任外部財務專家進行評估並提出參考意見;
3. 雙方目前之營運狀況及未來經營效益與發展條件;
4. 其他經雙方董事會合意認為攸關股東權益之因素。
1. 業界計算換股比例之評價方法諸多,實務上換股比例多由合
併雙方銀行採用共同可接受的評價基礎,以計算各銀行的每
股價值區間,再綜合衡量合併雙方銀行的交易溢酬及其他非
量化因素,經合併雙方充分討論溝通及評估後,再行協商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