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1 - 中小企業主對財務會計應有之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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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案一:幸福簡餐餐廳
坪數 25 坪,外場 19 坪,座位數 40 個,廚房 2 人、外場 1 人 (老闆自己)
營業時間:每週一至週六,上午 11:00~3:00 及下午 5:00~9:00
產品:每日推出八套中式簡餐 (主菜、副菜 2 碟、湯、水果或甜點),
售價 200 元。
餐飲成本要素包含原料、工資、費用。原料為魚、肉、
蔬菜、乾料食品、飲料等;工資有廚師、服務員;費用
為 餐 廳 廚 房 所 用 之 餐 具 、廚 具 、水 電 燃 料 、折舊費用
等。實際上,工資及費用因餐廳每日銷售量不固定,很
難將該兩項成本分攤予每一道菜上以求出單位成本,因
此,一般所指的餐飲成本偏重於餐飲原料成本一項而忽
略工資及費用兩項。大致上原料占成本 3 至 4 成,工資 3
成,費用占一成。(參考書目:餐旅會計實務與管理 作者:何西哲)
一般來說,人事費限占營業額 30%以內,否則食品原料
成 本 已占 30~35%,其他費用占 15~20%,即利潤僅剩
20%以下 (人事費+原料成本,以不超過營業額之 60%為
原則)。
餐飲業的人時生產力標準約 500 元 (人時生產力=月營業
額/月總工時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