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5 - 中小企業財會贏戰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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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回收期間法

                             所謂回收期間,係在投資計畫進行後,預期公司可以回

                             收其所投入資金的時間。回收期間法,是一種在假設其
                             他條件為固定的情況下,用回收期間的長短決定是否進

                             行投資的決策方法。若投資計畫有一個以上時,則回收
                             期間愈短的計畫,愈值得進行。

                             舉例如下:甲公司投資 3,000 萬元設廠,預估每年可以回
                             收的金額如表 3-3-3 左欄中自年度 1 開始的數字,再假設
                             每年的現金流入係在全年各月份平均流入,則其回收期

                             間之計算如下:
                                                  表 3-3-3

                                  年度  每年現金流入  (出)  累計淨現金流入  (出)
                                    0       ($30,000,000)      ($30,000,000)
                                    1         5,500,000        (24,500,000)
                                    2         5,500,000        (19,000,000)
                                    3         5,500,000        (13,500,000)
                                    4         5,500,000         (8,000,000)
                                    5         5,500,000         (2,500,000)
                                    6         5,500,000         3,000,000

                             由表 3-3-3 的右欄得知,累計淨現金流量在第六年由負變

                             正,故可知回收期間比五年長,比六年短,其計算如
                             下:

                             回收期間=完整的回收年數+不足一年的回收年數
                                      =5+($2,500,000÷$5,500,000)

                                      =5.45 年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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