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1 - 國際金融市場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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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章〡外匯期貨市場  61





                                  何謂外匯期貨契約?根據我國 1992 年 7 月 10 日公布實施之「國
                             外期貨交易法」的第四條條文,外匯期貨契約的定義如下:  當事人雙

                             方依國外期貨交易所的交易規則,同意於未來某一時點,依約定價格
                             及數量等交易條件買賣外匯,並於到期日前每日結算差價的契約。由

                             以上定義可知,外匯期貨交易與外匯遠期交易的基本精神是一致的。
                             不同的是,期貨經紀商要求期貨交易人在交易之前繳足交易金額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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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數的交易保證金,  期貨交易因此被稱為「高獲利」、「以小搏
                             大」的投資工具,這與保證金制度所發揮的財務桿槓作用  (lever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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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密切相關,  但又與股票交易的融資不同,前者只是期貨交易的抵押
                             品  (collateral),是作為未來清償損失的保證,而後者是融資金融公司

                             的代墊款 (advance),融資者需支付墊款利息。
                                  外匯期貨交易必須每日依市場結算  (marking  to  market),若有損

                             失,將由保證金扣除;反之,有獲利,則保證金餘額增加,超過原始
                             保證金  (initial  margin)  的部分可以自由提取。保證金通常只要能夠補

                             足一天期貨價格變化的損失即可,通常是合約金額的 10%以下。期貨
                             交易者在期貨經紀商之保證金帳戶的金額,可以分為兩種,一為原始

                             保證金,係指期貨交易者為某一新增期貨部位,所繳存於期貨經紀商
                             的保證金額;另一為維持保證金  (maintenance  margin),係原始保證金

                             的一定比例 (通常為 75%)。
                                  當履約價格  (strike  price)  或前一日收盤價格與市價  (market  price)

                             比價,若有損失,則由客戶的原始保證金扣除,若保證金低於維持保



                             2   此成數由各期貨交易所的董事會決定。
                             3   所謂財務桿槓作用,是以某一資本額從事資本額好幾倍的買賣,而該資本額通常
                                是所能容忍最大損失的保證,或是償還損失的抵押,因此能用以擴充信用,以小
                                博大。實務上,通常是繳名目交易本金的 10%作為保證金,也就是以 1 元的保證
                                金,從事 10 元名目本金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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