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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主管專業速成手冊:經營管理策略解析



                                第 4 節  銀行投資審議的機制與規範



               一、投資審議委員會


                    為了投資業務,銀行必須設立投資審議委員會,其成員一般是由總行的
               相關主管多人組成,一般包括財務部、會計處、授審處、風險控管處、徵信

               處、信託部等單位,並由一位副總經理擔任主席。若投資額度或風險較大,
               有時銀行乃召開投資審委員會與授信審議委員會的聯席會議,以集思廣義,

               降低投資的風險。


               二、建立投資規範



               (一)分三階段建立投資組合


                  1.  選取流動性良好的股票約 300 種

                        目前,台灣證券機交易所上市的股票約 1,400 種,經剔除流動性不
                    佳的股票後,認為流動性良好,隨時都可予以出售的股票約有 300 種。


                  2.  選取其中 50 種股票

                    (1)  台灣中型 100 成份股。

                    (2)  台灣 50 成份股。
                    (3) MSCI 成份股。

                    (4)  股價淨值比小於 1.5 倍者。
                    (5) P/E 低於同業者。

                    (6)  負債比率未超過 60%者  (金融股除外)。
                    (7)  近三年 EPS1.25 元以上者。
                    (8)  內部人設質比率 50%以下者。

                    (9)  日平均成交量 1,000 張以上者。

                    (10)不符上述標準,但有以下情況之一者:產業龍頭者、歷年營運穩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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