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42 - 銀行主管專業速成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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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主管專業速成手冊:經營管理策略解析
乃實施 1933 年的格拉斯-史提格爾法案 (Glass-Steagall Act),也稱作美國
《1933 年銀行法》。該法除成立了美國聯邦存款保險公司外,也對商業銀行
的投機採取一些限制措施,禁止銀行控股公司擁有其他金融公司。亦即,在
銀行與證券業者間建立了一道防火牆。60 多年後,1999 年這種銀行與證券的
分業規定才被取消。從此,商業銀行可以兼營承擔風險的投資業務。這二種
業務的兼營有時難免會有利益衝突的問題。例如,銀行為拯救他所投資的股
票,違背授信的健全原則,而給予被投資對象貸款。
再者,很多銀行家認為證券投資不但是高風險,有時還是看天吃飯,在
股市不好時甚至還侵蝕存放利差的收入,而使銀行的盈餘發生重大波動。
即使如此,各國的銀行法都已放寬銀行業證券投資的規定,但銀行仍須
以審慎的投資態度,才能賺取證券投資的資本利得。
而本章所謂的投資,乃採廣義的觀點,除上述長短期債券投資外,還包
括股票的初級市場的股權投資,與次級市場的股票買賣。亦即,本章乃採用
銀行法第 71 條第 7 項所定義的商業銀行的投資對象,包括公債、短期票券、
公司債券、金融債券及公司股票。
又第 74 條之 1 又規定商業銀行得投資有價證券;其種類及限制,由主管
機關 (金管會) 定之。
第 2 節 證券投資經理機制的轉變
一、信託部負責投資業務的時代
在信託業法通過前,一般銀行的信託部,還附設有一家綜合證券公司,
負責證券的承銷、經紀與自營業務。其自營部門可買進市場上已上市、上櫃
的股票。信託部還從事證券信託基金的投資、創業投資公司的股權投資。那
時,信託部幾乎主管一家銀行的投資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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