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43 - 銀行主管專業速成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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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章  證券投資與其利得的經營策略



               二、證券部或證券公司負責證券投資的時代


                    信託業法通過後,有的銀行將信託部轄下的證券公司,併入金控旗下的
               證券公司,有的銀行將原有的證券公司,及其中南部的很多分公司另成立證

               券部,及證券分部。這時,證券投資業務乃由證券部負責。有的銀行將證券
               業務移出後,另在財務部或其他部門下,成立一個證券買賣的小組,維持原

               有的證券自營業務。
                    一般銀行的證券自營業務,不論是由證券部,或財務部擔任,都由部門

               主管或副主管擔任操盤小組的召集人。操盤小組的成員須超然,自己不宜同
               時買賣股票。其他行員也不宜打聽操盤小組的買賣作業。




                              第 3 節  經營證券  (或信託)  業務之規範



               經營證券  (或信託)  業務



               (一)其營業及會計必須獨立


                    商業銀行及專業銀行經營證券  (或信託)  業務,其營業及會計必須獨立;
               其營運範圍及風險管理規定,得由主管機關定之。


               (二)應指撥營運資金專款經營


                    銀行經營證券  (或信託)  業務,應指撥營運資金專款經營,其指撥營運資
               金之數額,應經主管機關核准。



               (三)對客戶須保密交易資料


                    銀行經營證券  (或信託)  業務之人員,關於客戶之往來、交易資料,除其
               他法律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對銀行其他部門之人員,亦
               同。(第 2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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