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43 - 銀行主管專業速成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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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章 證券投資與其利得的經營策略
二、證券部或證券公司負責證券投資的時代
信託業法通過後,有的銀行將信託部轄下的證券公司,併入金控旗下的
證券公司,有的銀行將原有的證券公司,及其中南部的很多分公司另成立證
券部,及證券分部。這時,證券投資業務乃由證券部負責。有的銀行將證券
業務移出後,另在財務部或其他部門下,成立一個證券買賣的小組,維持原
有的證券自營業務。
一般銀行的證券自營業務,不論是由證券部,或財務部擔任,都由部門
主管或副主管擔任操盤小組的召集人。操盤小組的成員須超然,自己不宜同
時買賣股票。其他行員也不宜打聽操盤小組的買賣作業。
第 3 節 經營證券 (或信託) 業務之規範
經營證券 (或信託) 業務
(一)其營業及會計必須獨立
商業銀行及專業銀行經營證券 (或信託) 業務,其營業及會計必須獨立;
其營運範圍及風險管理規定,得由主管機關定之。
(二)應指撥營運資金專款經營
銀行經營證券 (或信託) 業務,應指撥營運資金專款經營,其指撥營運資
金之數額,應經主管機關核准。
(三)對客戶須保密交易資料
銀行經營證券 (或信託) 業務之人員,關於客戶之往來、交易資料,除其
他法律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對銀行其他部門之人員,亦
同。(第 2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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