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29 - 銀行主管專業速成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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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章 信用卡業務收入的經營策略
之。銀行不得已乃與卡債者協商,延後還款機制。
信用卡債的最大債權銀行,乃負責出面主持協商,豁免部分本金、降低
利率與延長還款期間。以後,卡債乃按新協議履行。
新協議完成後,違約的比率仍很高。卡債問題從 2005 年至 2007 年真正
困擾了銀行,其後至 100 年也還未終止。
第 7 節 過去的卡債協商機制仍值得參考
卡務協商的結果約有三種:債務整合協商 (減輕利息與降低月付金)、債
務清理與清算 (減免債務,一筆還清)、債務清理與更生 (減少負債與分期還
款)。這三種方式都對持卡人有利,對銀行不利,但是這也是銀行不得不接受
的選擇。
一、金管會要求卡債協商原旨
1. 協商對象涵蓋所有繳款延滯戶及無充分還款能力的正常繳款戶。
2. 訂定一致性的還款方案,如符合該方案條件的債務人,由最大無擔保
債權銀行洽債務人同意後,依約還款;未符合上述還款方案條件的債
務人,則由各債權銀行依多數決方式 (超過債權總額 1/2 的銀行同意)
協議還款條件。
3. 債務人因特殊因素,如失能、重大疾病、中低收入戶或特別際遇家
庭,可視實際狀況提供最低至 0%的貸款利率,期數最長 10 年。
4. 如果債務人有任何一筆債務利率較協商的利率低者,則該筆債務仍按
原利率及條件計息。
5. 申請協商的債務人免再向聯徵中心申請信用報告,由受理申請的主要
8 大銀行或其他債權銀行視情況依債務人授權或逕向聯徵中心查詢其
信用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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