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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主管專業速成手冊:經營管理策略解析



               二、消費金融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


                    銀行公會的消費金融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  (以下簡稱本機制),係為協助
               財務狀況不佳之債務人,與全體無擔保債權銀行共同洽商還款方案,以減輕

               債務人與個別銀行分次洽談之人力負擔。為強化本機制協商效率,由最大無
               擔保債權銀行洽債務人同意後,依上述一致性之還款條件直接核准。如債務

               人不同意接受本會所訂一致性之債務協商還款方案者,則由最大無擔保債權
               銀行出面,邀集全體無擔保債權銀行共同協商債務人所提出之還款方式及條

               件。債務人申請前仍須填妥相關申請書、財務資料表等文件。本機制已請八
               大銀行及其他銀行  (含發卡機構)  設立單一受理窗口,債務人可直接與八大銀
               行或最大無擔保債權銀行連繫申請。



               三、受理協商之條件


                    1.  協商債務限於 2005 年 12 月 15 日前已消費、借款所產生之無擔保消

                       費金融債務  (含現金卡、信用卡、信用貸款等)。
                    2.  債務總額達新台幣 30 萬元以上,無擔保債權銀行家數達 2 家以上;
                       但債務人具學生身分者,其債務總額不限。

                    3.  債務人每年平均償還金額應在債務總額 15%以上。但債務人因特殊因

                       素,如失能、重大疾病、中低收入戶或特別境遇家庭,依實際狀況可
                       提供最低至 0%之貸款利率,期數最長 10 年。
                    4.  截至 2005 年 12 月 15 日止,正常繳款但無充分還款能力者或逾期繳

                       款未超過 30 天者,且二者其無擔保債務總額與月收入之比率達 25 倍
                       以上者,或債務人逾期繳款超過 30 天者。



               四、協商後之作業


                    1.  協商案件通過後,債務人應同意由最大無擔保債權銀行報送財團法人
                       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辦理信用註記,並同意各債權銀行及全體銀行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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