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8 - 銀行主管專業速成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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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主管專業速成手冊:經營管理策略解析
一、遵守法令主管制度的目的與主管的指派
其目的在於確保金融機構辦理各項業務皆能遵守法令,以預防公司或社
會的各種風險。法令遵循主管制度,明定總稽核、稽核主管、內部稽核人員
等不得兼任法令遵循主管。(第 32 條至第 34 條)
銀行應指定一隸屬於董 (理) 事會或總經理之總行管理單位,負責遵守法
令主管制度之規劃、管理及執行,並指派高階主管一人擔任總機構遵守法令
主管,綜理法令遵循事務,至少每半年向董 (理) 事會及監察人 (監事) 報
告。
銀行總機構、國內外營業單位、資訊單位、財務保管單位及其他管理單
位應指派人員擔任遵守法令主管,負責執行法令遵循事宜。
前項總機構遵守法令主管名單,應以網際網路資訊系統,申報主管機關
備查。
銀行總、分支機構對法令遵循事宜,應建立諮詢溝通管道,以有效傳達
法令,俾使行員對於法令之疑義得以迅速釐清,並落實法令遵循。
二、遵守法令主管單位應辦理事項
1. 建立清楚適當之法令傳達、諮詢、協調與溝通系統。
2. 確認各項作業及管理規章均配合相關法規適時更新,使各項營運活動
符合法令規定。
3. 訂定法令遵循之評估內容與程序,並督導各單位定期自行評估執行情
形。
4. 對各單位人員施以適當合宜之法規訓練。
5. 督導海外分支機構遵守其所在地國家之法令。
法令遵循自行評估作業,每半年至少須辦理一次,其辦理結果應送遵守
法令單位備查。各單位辦理自行評估作業,應由該單位主管指定專人辦理。
前項自行評估工作底稿及資料應至少保存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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