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7 - 銀行主管專業速成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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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章 風險控管處的經營策略
二、設置獨立專責的風險控管單位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應設置獨立之專責風險控管單位,並定期向董
(理) 事會提出風險控管報告,若發現重大暴險,危及財務或業務狀況或法令
遵循者,應立即採取適當措施並向董 (理) 事會報告。(第 36 條)
三、風險控管機制應包括的事項
1. 資本適足性:依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業務規模、信用風險、市場
風險與作業風險狀況及未來營運趨勢,監控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
資本適足性。
2. 資金調度原則及流動性部位之管理:訂定適當之長短期資金調度原則
及管理規範,建立衡量及監控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流動性部位之
管理機制,以衡量、監督、控管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之流動性風
險。
3. 投資風險之管理:考量金融控股公司整體暴險、自有資本及負債特性
進行各項投資配置,建立各項投資風險之管理。
4. 資產品質與損失準備:建立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各子公司一致性資產品
質及分類之評估方法,計算及控管大額暴險,並定期檢視,覈實提列
備抵損失或準備。
5. 建立資訊安全防護機制及緊急應變計畫:對金融控股公司與其子公司
及各子公司間業務或交易、資訊交互運用等建立資訊安全防護機制及
緊急應變計畫。
第 2 節 法令遵循主管制度
遵守法令主管制度係為金融機構內部控制制度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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