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7 - 銀行主管專業速成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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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章  風險控管處的經營策略



               二、設置獨立專責的風險控管單位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應設置獨立之專責風險控管單位,並定期向董
               (理)  事會提出風險控管報告,若發現重大暴險,危及財務或業務狀況或法令

               遵循者,應立即採取適當措施並向董  (理)  事會報告。(第 36 條)


               三、風險控管機制應包括的事項


                    1.  資本適足性:依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業務規模、信用風險、市場

                       風險與作業風險狀況及未來營運趨勢,監控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
                       資本適足性。

                    2.  資金調度原則及流動性部位之管理:訂定適當之長短期資金調度原則
                       及管理規範,建立衡量及監控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流動性部位之

                       管理機制,以衡量、監督、控管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之流動性風
                       險。

                    3.  投資風險之管理:考量金融控股公司整體暴險、自有資本及負債特性
                       進行各項投資配置,建立各項投資風險之管理。

                    4.  資產品質與損失準備:建立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各子公司一致性資產品
                       質及分類之評估方法,計算及控管大額暴險,並定期檢視,覈實提列
                       備抵損失或準備。

                    5.  建立資訊安全防護機制及緊急應變計畫:對金融控股公司與其子公司
                       及各子公司間業務或交易、資訊交互運用等建立資訊安全防護機制及

                       緊急應變計畫。




                                     第 2 節  法令遵循主管制度



                    遵守法令主管制度係為金融機構內部控制制度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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