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3 - 銀行催收個案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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忌與受訪對象發生肢體接觸。絕對禁止毀人門扇、私入住宅、
                                  盤桓窺探、翻查信箱、張貼有貶損字眼之文宣海報等不法行

                                  為。外訪時遇到債務人本人者,務必與債務人核對身分 (諸
                                  如:身分證後 3 碼或出生年月日等)  後才可協談案件事宜。若

                                  外訪時未遇到債務人本人,如要留置「外訪單 (催告函)」予
                                  債務人或請第三人協助轉交時,請務必將外訪單放入信封並密

                                  封後置入信箱或轉交,不可當場隨意拿紙張寫上聯絡電話等事
                                  宜即行置入或轉交。又如訪視現場有第三人在場時,需留意與

                                  債務人談話之內容,盡量避免當場與債務人協談欠款事項,以
                                  免發生爭議及客訴或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

                             二、金融機構辦理應收債權催收作業委外處理要點第 4 條 (四)  規
                                  定:「訂定受委託機構之工作準則,其內容至少包括:

                                  1.  受委託機構之催收人員進行外訪催收時,應對債務人或第
                                     三人表明係接受某特定金融機構之委託身分,並出示授權

                                     書。

                                  2.  受委託機構不得有暴力、恐嚇、脅迫、辱罵、騷擾、誤
                                     導、欺瞞債務人或第三人或造成債務人隱私受侵害之其他
                                     不當之催討行為。

                                  3.  受委託機構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過對第三人之干擾或催討進

                                     行催收。
                                  4.  受委託機構及員工不得向債務人或第三人收取債款或任何

                                     費用。」
                             三、茲檢附國內某銀行訂定受委託機構之外訪作業稽核規範如

                                  下:
                                  1. 外訪作業之進行是否兩人一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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