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3 - 銀行催收個案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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忌與受訪對象發生肢體接觸。絕對禁止毀人門扇、私入住宅、
盤桓窺探、翻查信箱、張貼有貶損字眼之文宣海報等不法行
為。外訪時遇到債務人本人者,務必與債務人核對身分 (諸
如:身分證後 3 碼或出生年月日等) 後才可協談案件事宜。若
外訪時未遇到債務人本人,如要留置「外訪單 (催告函)」予
債務人或請第三人協助轉交時,請務必將外訪單放入信封並密
封後置入信箱或轉交,不可當場隨意拿紙張寫上聯絡電話等事
宜即行置入或轉交。又如訪視現場有第三人在場時,需留意與
債務人談話之內容,盡量避免當場與債務人協談欠款事項,以
免發生爭議及客訴或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
二、金融機構辦理應收債權催收作業委外處理要點第 4 條 (四) 規
定:「訂定受委託機構之工作準則,其內容至少包括:
1. 受委託機構之催收人員進行外訪催收時,應對債務人或第
三人表明係接受某特定金融機構之委託身分,並出示授權
書。
2. 受委託機構不得有暴力、恐嚇、脅迫、辱罵、騷擾、誤
導、欺瞞債務人或第三人或造成債務人隱私受侵害之其他
不當之催討行為。
3. 受委託機構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過對第三人之干擾或催討進
行催收。
4. 受委託機構及員工不得向債務人或第三人收取債款或任何
費用。」
三、茲檢附國內某銀行訂定受委託機構之外訪作業稽核規範如
下:
1. 外訪作業之進行是否兩人一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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