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8 - 銀行催收個案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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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範圍:與當事人有契約或債務債權之關係者。與當事人為訴
訟之對造人。其他確有權利義務關係者。
2. 內政部 90 年 12 月 18 日臺 90 內戶字第 9010198 號函意旨:
「金融機構持載有當事人或保證人之信用卡申請書及持卡人逾
期未繳款之證明文件,如足以證明契約或債權債務關係者,得
依規定核發戶籍謄本。」
3. 戶籍與住所之比較
差
異 住所 戶籍
民法第 20 條規定:「依一 戶籍法第 3 條:「戶籍登記以戶為單位,
定事實足認 以久住之意 思 戶之區分如下:
居住於一定 地域者即為 設 (1) 共同生活戶:在同一家或同一處所共
法 定其住所於 該地一人同 時 同生活之普通住戶,以家長為戶長。
律 不得有兩住所。」 (2) 共同事業戶:在同一處所或同一主管
依 人之下經營共同事業之工廠、商店、
據 寺廟、機關、學校或其他公私場所。
以主管人為戶長。
(3) 單獨生活戶:單獨居位一處所而獨立
生活者。且一人不得同時有二戶籍。
乃為個人在 生活上之中 心 國家基於戶政管理之執行,經人民依戶籍
點或準據點 ,在私法關 係 法申 請戶籍登記 ,以從事有 關選舉、 教
上主要功能 在決定失蹤 標 育、兵役、職業等公法上的行為。當事人
準 (民法第 8 條),決定債 對於所設籍之戶籍地,在主觀上不一定有
功 務清償地的 標準 ( 民法第 久住的意思,在客觀上也不一定在居住的
能
314 條),法院管轄的標準 事實。且目前戶政法令及戶政實務上並沒
(民事訴訟法第 1 條),決定 有規定限制每一戶的設籍數量,故往往有
訴訟書狀之送達處所 (民事 一戶內有數個共同生活戶及單獨生活戶之
訴訴訟法 136 條)。 情形。
【註】雖然戶籍地與住所地不同,但是戶籍地往往與住所地為同一地點。所
以在法律上 (民法第 1002 條) 及訴訟實務上,於無法確認債務人住所地在何
處時,為便於舉證,則以戶籍地「推定」為債務人之住所。因此司法實務
上,戶籍謄本已成為佐證債務人住所地之必備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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