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7 - 銀行催收個案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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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保護法 (下稱個資法) 於民國 99 年 5 月 26 日修正公
布,民國 101 年 10 月 1 日正式施行。法案中將個人資料保護的範
圍擴及所有領域、加重民事及刑事的責任或對負責人科處同一額度
之罰鍰等規定,對於從事相關業務的銀行、金融機構而言,勢增加
法規遵循成本。
依現行個資法之規定個人資料之蒐集不得逾越特定目的必要之
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連。所以,實務上於一般
來源即可取得的個人資料,雖然法條規定得蒐集或處理,但若涉及
其他更值得保護的個人利益,當事人也可以要求刪除或停止處理、
利用。若個人資料遭不法侵害時,民事途逕部分可向法院請求每人
每一事件 500 至 20,000 元賠償;但同一事件總額以 2 億元為限。
至於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利益,違法蒐集、處理、利用或變造
個人資料,足生損害於他人者,最高則可能面臨 5 年有期徒刑之刑
責 (個資法第 5、19、28、42 條規定參照)。
準此,雖然債務人欠錢不還,落跑無蹤,杳無音訊,逍遙法
外。惟催收人員在進行徵信查找的過程中,絕對不要以「特殊管
道」查找債務人的個人資料,一切程序依法行事。否則若有不慎,
誤觸法令,斯時債務人依然如故,自己反受法律制裁,豈不冤枉!
1. 臺灣省警務處民國 61 年警戶字第 33270 號函略以:利害關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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