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7 - 銀行催收個案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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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稅捐稽徵法第 33 條第 8 款規定:「稅捐稽徵人員對於納稅義
務人提供之財產、所得、營業及納稅等資料,除對下列人員
及機關外,應絕對保守秘密,違者應予處分;觸犯刑法者,
並應移送法院論罪:8.債權人已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
名義者。」
二、強制執行法第 19 條規定:「執行法院對於強制執行事件,認
有調查之必要時,得命債權人查報,或依職權調查之。執行
法院得向稅捐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或知悉債務人財產之人
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受調查者不得拒絕。」
三、基此,債權人欲查詢債務人之財產所得及營業資料,可經由兩
種途徑,其一是向法院聲請調查債務人財產,其二為逕行向
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調查債務人財產等資料。故為免貽誤時機
及控制成本,援用後者對債權人較為有利及方便,茲將向稅
捐稽徵機關申請調查債務人財產,所需具備文件及特別注意
的事項略述如下:
1. 申請人:債權人為個人者,應檢附個人身分證正、影本。
債權人為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者,應檢附公司登記證明文
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法人登記證影本。
2. 證明文件:茲就催收實務上較常檢附之執行名義證明文件
如後:民事判決暨其確定證明書;支付命令暨其確定證明
書及債權憑證;本票裁定及其確定證明書;假扣押、假處
分、假執行之裁定;法院和解筆錄或調解筆錄;法院核定
經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之調解書等。檢附之證明文件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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