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6 - 銀行催收個案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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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戶籍法第 50 條第 1 項規定:「全戶遷離戶籍
                                  地,未於法定期間申請遷徙登記,無法催告…..戶政事務
                                  所得將其全戶戶籍暫遷至該戶政事務所。」

                            (三)  申請人:限於房屋所有權人、管理機關或地方自治機關

                                  申請或無人申請時戶政事務所得依職權將其全戶戶籍暫
                                  遷至該戶政事務所。

                            (四)  所需證件:證明為該址房屋所有權人之證明文件 (建物所
                                  有權狀、最近 1 年之房屋稅單)、國民身分證、印章向戶

                                  政事務所辦理。
                            (五)  完成期限:原則上自申請之日起,於法定期間 (戶籍法第

                                  16 條第 1 項與第 50 條第 1 項期間之和) 4 個月屆至後,

                                  戶政事務所逕將債務人住址變更登記至戶政事務所。同
                                  時通報警政機關 (戶籍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第 4 項)  以保
                                  障房屋所有權人權益。

                            (六)  例外情形:若債務人在監服刑者,則不得申請此項登記

                                  (戶籍法第 16 條第 1 項)  矯正機關收容人有前項情形者,
                                  戶政事務所得逕為遷至矯正機關,例如:宏德新村、淑
                                  德新村 (戶籍法第 50 條第 2 項)。

                        三、其中對於債權人的影響較為重要者,為進行訴訟程序時,對於

                             債務人訴訟文書之送達,須以公示送達方式為之 (民事訴訟第
                             149 條第 1 項第 1 款)。

                        四、債務人戶籍遷入戶政事務所後,其子女就學之學區不變、社會
                             福利津貼領取亦不受影響,到了選舉也可以到戶政事務所領

                             取選票,公法上的權益及福利完全不受影響,使得戶政事務
                             所儼然成為躲債最佳避風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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