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5 - 銀行催收個案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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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催收實務上,常發現債務人的戶籍在○○戶政事務所,難道
債務人真的住在○○戶政事務所裡面?這種情形就是一般所
稱之「 逕遷戶所 人口」, 係指沒有 按照戶籍地址居住的人
口。造成「逕遷戶所人口」原因很多,諸如房屋被拆除、出
國、移民、搬家等情形,但多半情況是為了躲債。這種情形
最常發生在房屋貸款的案件,當債務人設籍的房子被法院拍
賣拍定 ,點交予 拍定人後 ,債務人 雖舉家遷出該屋搬往他
處,但卻未將其戶籍遷出,導致現住戶 (新所有權人) 時常收
到債務人之信函、罰單、稅單或受到不同程度的騷擾及不方
便。現住戶雖欲將債務人戶籍遷出,因無法聯絡上債務人出
面辦理遷出手續,致債務人戶籍一直留在該址。遇到此情況
應如何處理?茲依戶籍法有關規定分述於下:
二、依戶籍法第 50 條第 1 項之規定:「全戶遷離戶籍地,未於法
定期間申請遷徙登記,無法催告,經房屋所有權人、管理機
關、地方自治機關申請或無人申請時,戶政事務所得將其全
戶戶籍暫遷至該戶政事務所。」強制逕為遷出條件有:
(一) 須全戶遷離戶籍地且未於法定期間申請遷出登記:依戶
籍法第 16 條之規定:「遷出原鄉 (鎮、市、區) 3 個月以
上,應為遷出登記。」準此,遷出登記之法定期間為 3
個月。
(二) 須無法催告:依戶籍法第 48 條規定:「戶籍登記之申
請,應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 30 日內為之。戶政事務所查
有不於法 定期間申 請者,應 以書面催 告應為申 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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