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9 - 銀行催收個案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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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地 政事務所 等政府機 關,開放 對利害關係人之查詢業
                                  務。查詢債務人工作資料步驟如下:

                                  步驟一、於取得法院判決等執行名義並自國稅局查得債務人
                                            之所得資料:諸如:薪資等所得後,再利用中華電

                                            信新一代語音查詢系統 (諸如:勞保局、人壽保險業
                                            同業公會等)  及其他相關網站 (諸如:不動產經紀

                                            人、營業員、行政院衛生署醫事人員執業查詢、行
                                            政院人事行政局公務人員人事 ecpa 網等),加以確

                                            認債務人當下是否仍在工作。
                                  步驟二、檢具執行名義向債務人戶籍所在地之地方法院民事

                                            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請求執行法院依強制執行法

                                            第 19 條之規定發函勞保局查詢債務人之投 (退)  保
                                            資料。待勞保局回覆查詢結果於執行法院後,執行
                                            法院依勞保局回覆結果為以下處置:

                                  (一)  查詢回覆債務人無投保或已退保時,執行法院依強制執

                                       行法第 27 條之規定核發債權憑證予債權人,終結執行。
                                  (二) 查詢回覆債務人有投保時,可發生三種情形:

                                       1.  債務人投保單位為○○職業工 (公)  會時,因債務人無
                                          固定僱主,執行法院處理方式與 (一) 同。

                                       2.  債務人之投保單位地址在執行法院管轄區內者,執行
                                          法院依債權人之聲請以對於其他財產之執行程序依強

                                          制執行法第 115 條之規定,對債務人投保單位 (任職
                                          之公司行號) 核發發扣押命令,為扣薪之執行。

                                       3.  債務人之投保單位地址在執行法院管轄區外者,例
                                          如:債務人戶籍在甲地,由甲地管轄法院為查詢。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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