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9 - 銀行催收個案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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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地 政事務所 等政府機 關,開放 對利害關係人之查詢業
務。查詢債務人工作資料步驟如下:
步驟一、於取得法院判決等執行名義並自國稅局查得債務人
之所得資料:諸如:薪資等所得後,再利用中華電
信新一代語音查詢系統 (諸如:勞保局、人壽保險業
同業公會等) 及其他相關網站 (諸如:不動產經紀
人、營業員、行政院衛生署醫事人員執業查詢、行
政院人事行政局公務人員人事 ecpa 網等),加以確
認債務人當下是否仍在工作。
步驟二、檢具執行名義向債務人戶籍所在地之地方法院民事
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請求執行法院依強制執行法
第 19 條之規定發函勞保局查詢債務人之投 (退) 保
資料。待勞保局回覆查詢結果於執行法院後,執行
法院依勞保局回覆結果為以下處置:
(一) 查詢回覆債務人無投保或已退保時,執行法院依強制執
行法第 27 條之規定核發債權憑證予債權人,終結執行。
(二) 查詢回覆債務人有投保時,可發生三種情形:
1. 債務人投保單位為○○職業工 (公) 會時,因債務人無
固定僱主,執行法院處理方式與 (一) 同。
2. 債務人之投保單位地址在執行法院管轄區內者,執行
法院依債權人之聲請以對於其他財產之執行程序依強
制執行法第 115 條之規定,對債務人投保單位 (任職
之公司行號) 核發發扣押命令,為扣薪之執行。
3. 債務人之投保單位地址在執行法院管轄區外者,例
如:債務人戶籍在甲地,由甲地管轄法院為查詢。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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