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1 - 銀行催收個案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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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從地政事務所列印出的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
                                  分 為三部分 即「標示 部」、「 所有權部 」及「他 項權 利
                                  部」,茲將其在催收上需注意之處略述於下:



                                                         土地登記簿謄本
                          部
                                                 登記內容                                注意事項
                          別
                              登記原因:諸如:分割、地籍圖重測、分割轉載                         平方公尺×0.3025=坪。
                                (※新增加之地號)…                                   坪3.3058=平方公尺
                              地目:諸如:建、旱、林、田、養等。                             公 告 土 地現值 供計 算土地
                              使用分區:諸如:農業 (牧)  區鄉村區 (乙種建築 增 值 稅 用:前 次移 轉現值
                                用地)、工業區 (丁種建築用地)、住宅區、商業區 在「所有權部」。
                                等。
                          標
                              使用類別:諸如:非都市計畫區乙種建築用地、
                          示
                                非都市計畫區丁種建築用地等。
                          部
                              面積:XX 平方公尺
                              建物建號:需在申請謄本時註明要列印地段、建
                                號否則只會顯示 (共 X 棟),而無顯示建號。
                              公告土地現值:○○○○元/平方公尺
                              其他登記事項:諸如:分割、分割自 XX 地號、
                                舊地號等。

                              登記日期                                          ※ 登 記 日期: 地政 事務所
                          所
                               登記原因 : 諸如買賣 、贈與、信 託、拍賣、 分                      辦理登記登 簿之日期為
                          有
                                割、繼承等 (※判定有償、無償行為或為宣示登                         法律行為生效日期
                          權     記之依據)                                        ※ 原 因 發生日 期: 法律行
                              原因發生日期:計算土地增值稅之依據                               為成立之日 期,實務上
                          部
                              所有權人:姓名、申請登記時之戶籍地址、身分                           以公契日期為準。
                          ︵     證字號及出生年月日 (第一類)                              ※ 身 分 證宇號 及出 生年月

                          要 權利範圍:****X 分之 Y******所有權之應有部                      日需在該管 當地之地政
                                分或公同共有)。                                       事務所切結 申請始有,
                          特



                                                                                                 ║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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