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8 - 銀行催收個案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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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均須與正本相符,且債權確未受清償及該執行名義並未
                               喪失執行力,並須切結「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及
                               蓋章。

                             3.  需特別注意的是,依照 88 年度〈88〉臺財稅第 880174525

                               稅函意旨略以:「拍賣抵押物裁定」雖也是強制執行法第
                               4 條所稱之執行名義中的一種,但因拍賣抵押物裁定僅能

                               就抵押物聲請強制執行,非能對債務人之其他財產為執
                               行,故不得做為申請調查債務人課稅資料檢附之證明文

                               件。
                        四、查詢國稅局債務人財產及所得資料最大的缺點就是「時間

                             差」。蓋各類國稅的申報大都一年一次,而且每種稅收的申

                             報月份 、期限亦 不相同。 債權人依 此管道所查得的財產資
                             料,往往是前一年度債務人報稅時的資料。債務人的財產是
                             否已發生變動,無法從此資料中探知。因此,債權人於取得

                             該等債務人財產或所得資料後,尚需透過各種查詢管道 (詳

                             Q5、Q6、Q7)  確認該等財產或債權是否仍為債務人所擁有。
                             如查證仍屬債務人所有,則應趕緊進行法務、保全等程序。

                             如果不 幸發現該 等財產已 移轉或已 無殘值,也不要灰心氣
                             餒,再嘗試其他管道,一定會有意想不到的收獲。






                        一、查詢債務人勞保投保資料是調查債務人工作的最佳途徑。但因

                             該等資 料事關個 人隱私, 且為個人 資料保護法所保護的對
                             象,故 行政院勞 工保險局 未如國稅 局、出入境管理局、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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