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09 - 解讀金融業務完全手冊-證券與保險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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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資型保險概述




                             一、投資型保險之定義



                                  依據保險法施行細則第 14 條:「本法第 123 條第 2 項及第 146 條
                             第 5 項所稱投資型保險,指保險人將要保人所繳保險費,依約定方式

                             扣除保險人各項費用,並依其同意或指定之投資分配方式,置於專設
                             帳簿中,而由要保人承擔全部或部分投資風險之人身保險。」從上述

                             定義可知,保險法所稱「投資型保險」具有下列性質:
                                1. 投資型保險為人身保險。
                                2. 投資型保險投資分配方式由要保人同意或指定。

                                3. 投資型保險須設置專設帳簿。

                                4. 投資型保險之投資風險由要保人全部或部分承擔。

                                  因此,所謂的投資型保險,係指經由要保人指定或依照契約約

                             定,保險人將專設帳簿 (分離帳戶)  中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投資於要保
                             人指定之投資標的,並由要保人自行承擔投資風險之人壽保險或年金

                             保險,其中投資標的之價值需定期評價並通知要保人。



                             二、投資型保險之種類


                                  我國投資型保險是保險立法上的名詞,其具體類型主要依循美國的

                             保險名詞與慣例,計有「變額壽險」(Variable Life  Insurance)、「變額
                             萬能壽險」(Variable  Universal Life Insurance )、「變額年金」(Variable

                             Annuity Insurance)  三種,由於專設帳簿資產多連結至某一投資組合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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