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54 - 解讀金融業務完全手冊-證券與保險篇
P. 354

340



                                公司同意者,其支出之費用保險公司同意支付之,並不受保
                                險金額之限制。前述依法應負賠償責任僅指民事責任,不包
                                含刑事或行政責任。


                                 第三人責任險之「被保險人」除保險契約所載明之被保險人
                             外,可附加被保險人,附加被保險人係指下列之人:

                             (1) 列名被保險人之配偶及其同居家屬。
                             (2) 列名被保險人所僱用之駕駛人及所屬之業務使用人。

                             (3) 列名被保險人許可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之人。


                        (四)強制汽車責任險

                            我國為使汽車交通事故所致傷害或死亡之受害人,迅速獲得基本
                        保障,並維護道路交通安全,訂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該法於

                        民國 87 年 l 月 l 日實施,88 年 1 月 1 日再將機車納入實施範圍,94 年
                        及 99 年分別提高給付標準。強制汽車責任險採公辦民營、無虧損原

                        則,所有汽機車 (包括軍用汽車在內) 均納入保險範圍。

                            強制汽車責任險之給付項目包括:傷害醫療給付、殘廢給付、死
                        亡給付,現行給付標準為每人傷害醫療給付最高新臺幣 20 萬元,每人
                        殘廢給付最高新臺幣 200 萬元,每人死亡定額給付新臺幣 200 萬元,

                        每一事故給付人數無上限,每人最高給付 (先傷後殘或先傷後死之合
                        計) 新臺幣 220 萬元。
   349   350   351   352   353   354   355   356   357   358   3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