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53 - 解讀金融業務完全手冊-證券與保險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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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丙式危險事故
因與車輛碰撞、擦撞所致之毀損滅失,又稱為「免自負額車
對車碰撞損失險」。
(二)汽車竊盜損失險
承保被保險汽車因偷竊、搶奪、強盜所致之毀損滅失。
(三)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
1. 承保標的:法律賠償責任。
2. 承保範圍
(1) 傷害責任險
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發生意外事
故,致第三人死亡或受有體傷,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
請求時,保險公司僅對於超過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以
上之部分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意外事故發生時,被保險
人未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或該保險契約已失效、或依強
制汽車責任保險之規定不為給付或可得追償時,本保險之賠
償金額仍應先將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所規定之給付標準扣除
之。但經書面約定批改加保者不在此限。
(2) 財損責任險
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發生意外事
故,致第三人財物受有損害,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
求時,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被保險人因本保險
承保範圍內應負之賠償責任所為之抗辯或訴訟,事先經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