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53 - 解讀金融業務完全手冊-證券與保險篇
P. 353

339




                                3. 丙式危險事故

                                       因與車輛碰撞、擦撞所致之毀損滅失,又稱為「免自負額車
                                  對車碰撞損失險」。


                             (二)汽車竊盜損失險

                                  承保被保險汽車因偷竊、搶奪、強盜所致之毀損滅失。


                             (三)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

                                1. 承保標的:法律賠償責任。


                                2. 承保範圍

                                  (1) 傷害責任險
                                          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發生意外事

                                      故,致第三人死亡或受有體傷,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
                                      請求時,保險公司僅對於超過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以

                                      上之部分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意外事故發生時,被保險
                                      人未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或該保險契約已失效、或依強

                                      制汽車責任保險之規定不為給付或可得追償時,本保險之賠

                                      償金額仍應先將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所規定之給付標準扣除
                                      之。但經書面約定批改加保者不在此限。

                                  (2) 財損責任險

                                          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發生意外事
                                      故,致第三人財物受有損害,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

                                      求時,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被保險人因本保險
                                      承保範圍內應負之賠償責任所為之抗辯或訴訟,事先經保險
   348   349   350   351   352   353   354   355   356   357   3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