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08 - 解讀金融業務完全手冊-證券與保險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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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用與遺產稅的支出,以及相關家庭費用增加等,皆屬間接
損失。
2. 依損失結果可分
(1) 財產損失 (Losses of Property)
包括財產因為風險事故而遭受毀損滅失,以及對第三人
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致財產之損失。
(2) 收益損失 (Losses of Earnings) 或收入損失 (Losses of Income)
因前述財產遭受毀損滅失,以致無法使用所生收益損
失;或因事故之發生造成人身傷害,致其無法工作或所得能
力減少而有收入損失。
(3) 費用損失 (Losses of Expenses )
財產的毀損滅失,除了有財產損失與收益損失之外,尚
可能產生增加額外費用之損失,例如受損建築之拆除與重建
的費用。
以上風險三要素之關係為:風險標的物遭受損失係由於發生風險
事故,而風險事故又建構在多種潛在的風險因素單獨或交互的作用之
下產生。例如由易燃材料建造與裝潢 (風險因素) 的早餐店,因為電線
走火 (風險事故) 而造成人員受傷、店面燒毀 (損失);或是遇到交通標
誌故障與同時講電話的駕駛人 (風險因素),撞上對面來車 (風險事故)
而造成車毀人亡 (損失)。惟此一連鎖骨牌效應是否會發生?何時發
生?以及如何發生?發生的結果如何?皆存在著不確定,此即風險之
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