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08 - 解讀金融業務完全手冊-證券與保險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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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費用與遺產稅的支出,以及相關家庭費用增加等,皆屬間接
                                損失。

                          2. 依損失結果可分

                            (1) 財產損失 (Losses of Property)

                                     包括財產因為風險事故而遭受毀損滅失,以及對第三人

                                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致財產之損失。

                            (2) 收益損失 (Losses of Earnings) 或收入損失 (Losses of Income)
                                     因前述財產遭受毀損滅失,以致無法使用所生收益損

                                失;或因事故之發生造成人身傷害,致其無法工作或所得能
                                力減少而有收入損失。


                            (3) 費用損失 (Losses of Expenses )
                                     財產的毀損滅失,除了有財產損失與收益損失之外,尚

                                可能產生增加額外費用之損失,例如受損建築之拆除與重建
                                的費用。


                            以上風險三要素之關係為:風險標的物遭受損失係由於發生風險

                        事故,而風險事故又建構在多種潛在的風險因素單獨或交互的作用之
                        下產生。例如由易燃材料建造與裝潢 (風險因素)  的早餐店,因為電線
                        走火 (風險事故) 而造成人員受傷、店面燒毀 (損失);或是遇到交通標

                        誌故障與同時講電話的駕駛人 (風險因素),撞上對面來車 (風險事故)

                        而造成車毀人亡 (損失)。惟此一連鎖骨牌效應是否會發生?何時發
                        生?以及如何發生?發生的結果如何?皆存在著不確定,此即風險之
                        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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