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04 - 解讀金融業務完全手冊-證券與保險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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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若某一事件事前已確定其發生的時間及所造成的結果,則該事
件自無風險可言。
2. 必須有財務損失的可能性
事故之發生尚須有造成經濟損失的可能性,若確定該事故之
發生並不會造成經濟單位之損失,對其而言亦非風險。
3. 必須是將來性
「過去」即為已發生,自無所謂「不確定」之狀況。因此,
風險專指未來可能發生並造成損失可能的各種不確定情況。
風險的本質
汽車、建築物、商品等財產,或是人的生命、身體以及法律責任
等暴露在風險之下的有形或無形標的,均可能造成經濟上的損失。若
依損失之發生流程,本質上應具備風險因素、風險事故與損失三個構
成要素。
1. 風險因素:是指「足以增加或促使風險事故發生機會之狀況與條
件」,例如:人的健康狀況。
2. 風險事故:是指可能引起損失之偶然事件。
3. 損失:損失是指非自願性的經濟價值減少。
簡言之,風險因素會影響風險事故,風險事故會影響損失幅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