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5 - 解讀金融業務完全手冊-證券與保險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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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企業所獲取的利益便是當時所收取到的權利金,但當利率變動不
利於賣方時,企業因必須履行交割義務而產生損失。承作對象為有利
率避險需求或做利率投機之客戶,包含自然人及法人。
(二)契約型態
IRO 可分為下列三種型態:
1. 利率上限選擇權 (Cap)
在每次利率重設日時,若指標利率大於契約中的上限利率
時,賣方必須將兩者間的差額乘上名目本金與計息期間支付予買
方。利率上限選擇權就是一個買權 (Call),當市價高於履約價
時,買方將執行選擇權,賣方必須支付市價和履約價之差額。
2. 利率下限選擇權 (Floor)
在每次利率重設日時,若指標利率小於契約中的下限利率
時,賣方必須將兩者間的差額乘上名目本金與計息期間支付予買
方。利率下限選擇權就是一個賣權 (Put),當市價低於履約價時,
買方將執行選擇權,賣方必須支付市價和履約價之差額。
3. 利率區間選擇權 (Collar)
係同時買入一個 Cap 及賣出一個 Floor 之組合,並約定上、
下限利率之區間,Collar 的持有者在未來特定期間內的數個時
點,當指標利率高於約定的利率上限或低於約定的利率下限時,
可以獲得利息差價,故可達到節省權利金,同時又將利率風險控
制於一定利率區間之好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