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5 - 解讀金融業務完全手冊-證券與保險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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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企業所獲取的利益便是當時所收取到的權利金,但當利率變動不
                             利於賣方時,企業因必須履行交割義務而產生損失。承作對象為有利
                             率避險需求或做利率投機之客戶,包含自然人及法人。


                             (二)契約型態


                                  IRO 可分為下列三種型態:

                                1. 利率上限選擇權 (Cap)

                                       在每次利率重設日時,若指標利率大於契約中的上限利率

                                  時,賣方必須將兩者間的差額乘上名目本金與計息期間支付予買
                                  方。利率上限選擇權就是一個買權 (Call),當市價高於履約價

                                  時,買方將執行選擇權,賣方必須支付市價和履約價之差額。

                                2. 利率下限選擇權 (Floor)

                                       在每次利率重設日時,若指標利率小於契約中的下限利率

                                  時,賣方必須將兩者間的差額乘上名目本金與計息期間支付予買
                                  方。利率下限選擇權就是一個賣權 (Put),當市價低於履約價時,

                                  買方將執行選擇權,賣方必須支付市價和履約價之差額。

                                3. 利率區間選擇權 (Collar)

                                       係同時買入一個 Cap 及賣出一個 Floor 之組合,並約定上、

                                  下限利率之區間,Collar 的持有者在未來特定期間內的數個時
                                  點,當指標利率高於約定的利率上限或低於約定的利率下限時,

                                  可以獲得利息差價,故可達到節省權利金,同時又將利率風險控
                                  制於一定利率區間之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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