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延年金係指凡符合請領老年年金給付條件而延後請領
者,於請領時應發給展延老年年金給付,每延後 1 年,依年金
給付標準計算後之金額增給 4%,最多增給 20%。此項規定將
與前述勞保條例第 30 條保險給付受領權之消滅時效產生衝
突;所以,民國 98 年 1 月 1 日起勞保被保險人請領老年給付
者,不受請求權時效限制 (勞保條例第 58 條第 4 項參照)。
特別提醒,除了老年給付外的各項現金給付項目,包括生
育、傷病、殘廢失能以及死亡等,被保險人或其遺屬仍須於自
得請領之日起,5 年內行使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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