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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老年給付-攸關權益的勞保老年制度
王先生現年 58 歲,勞保年資累計 30 年,今離開現職工作
並規劃短暫休息後再進入職場;假設事後不如預期,王先生不
再工作,於 66 歲時經友人提醒可向勞保局依其累計 30 年保險
年資申請老年給付。但依現行「年滿 60 歲有保險年資者」即
可請領之規定來看,王先生 60 歲時就可申請卻遲至 66 歲提
出,如此有無超過「請求權」而無法請領之情事?
不同職業別適用之社會保險相關老年給付與各類退休金之
請求權時效各有不同的規定 (參見本書第 60 頁)。原則上於勞
工保險中領取各項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 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勞保條例第 30 條 101.12.04 立法院修正通
過)。惟於勞保年金制度變革中,為充分照顧老年終身養老生
活、開放勞工進入請領年齡之選擇以及維持勞保財務安全等因
素,老年給付另有「展延年金」與「減額年金」之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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