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7 - 退休金QA學堂
P. 167
勞工保險老年給付-攸關權益的勞保老年制度
勞保年金制度施行前 (民國 97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則須「被
保險人」符合請領規定於退職退保時提出老年一次給付之申
請;簡言之,須為在職有勞保者方得請領老年給付。勞工甲若
於民國 97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即已符合老年給付資格,惟其係
屬勞保斷保族,未再加保為被保險人則無法請領老年給付,其
先前年資無任何效益。此時甲需再工作受雇並參加勞保累積年
資,才能透過投保單位提出請領。
民國 98 年 1 月 1 日勞保年金制度施行後,有關老年給付
的請領,符合年齡與保險年資之規定者,即得提出申請 (勞保
條例第 58 條參照),並無請領當下須具有被保險人身分之要求
-此即為「勞保老年期待保障,保險年資不損失」的特性。換
言之,勞工只要有保險年資 (勞保年金施行前後之年資皆予承
認),即使已經退保,未來若達到老年給付的請領年齡時,不
需再加保,都可視其先前中斷之勞保年資累計 15 年,得以申
領老年年金給付或一次金給付。
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