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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老年給付-攸關權益的勞保老年制度



                                勞保年金制度施行前 (民國 97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則須「被

                                保險人」符合請領規定於退職退保時提出老年一次給付之申
                                請;簡言之,須為在職有勞保者方得請領老年給付。勞工甲若

                                於民國 97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即已符合老年給付資格,惟其係
                                屬勞保斷保族,未再加保為被保險人則無法請領老年給付,其

                                先前年資無任何效益。此時甲需再工作受雇並參加勞保累積年
                                資,才能透過投保單位提出請領。

                                    民國 98 年 1 月 1 日勞保年金制度施行後,有關老年給付
                                的請領,符合年齡與保險年資之規定者,即得提出申請 (勞保
                                條例第 58 條參照),並無請領當下須具有被保險人身分之要求

                                -此即為「勞保老年期待保障,保險年資不損失」的特性。換
                                言之,勞工只要有保險年資 (勞保年金施行前後之年資皆予承

                                認),即使已經退保,未來若達到老年給付的請領年齡時,不
                                需再加保,都可視其先前中斷之勞保年資累計 15 年,得以申

                                領老年年金給付或一次金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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