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5 - 期貨與選擇權操作實務與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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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擇權的買方必須在契約到期日,才能履行買賣標的資產的權

                                利;美式選擇權的買方則是在契約到期日前的任何一個時間
                                點,都能夠履行買賣標的資產的權利;而目前廣為國人所知,

                                在台灣期貨交易所交易的台指選擇權均屬於歐式選擇權。
                                    依照選擇權買方執行權利的時間區分選擇權,除典型的歐

                                式選擇權與美式選擇權外,還有一種契約特性介於歐式與美式
                                之間者稱為大西洋式選擇權 (Atlantic Options),或百慕達式選

                                擇權 (Bermudian  Options)。此種選擇權契約的買方權利行使規
                                範介於歐式與美式兩者之間,在契約到期前,會定義某些特定
                                時段做為可提前履約日,但實務上較少見大西洋式選擇權。



                                五、新奇選擇權


                                    除傳統的選擇權或稱為陽春型的選擇權 (Vanilla Options)
                                外,隨著財務工程技術的進步與金融交易及商品發展實務需

                                要,由傳統選擇權再延伸更複雜的選擇權契約係應運而生。此
                                類選擇權雖非選擇權市場直接交易的主要類別,但卻被應用或
                                隱含在某些金融產品的領域,一般統稱為新奇選擇權 (Exotic

                                Options)。依照契約特性,較常見的新奇選擇權類型包括:


                                (一)平均式選擇權


                                    平均式選擇權 (Average Options)  或稱為亞式選擇權 (Asia
                                Options),此種選擇權是在存續期間內,採用特定標的資產價

                                格取樣時間週期,而且以標的資產取樣價格的平均數取代傳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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