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2 - 讓你的理財更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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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及內容。法令重點如下:
1. 課稅不溯及既往:99 年 1 月 1 日起購買的投資型保單才
適用。
2. 課稅主體:要保人。
3. 課稅名目:所得稅。
4. 何類收益要課稅:分離帳戶的投資收益,包括股利、利
息及證券交易所得等。
5. 投資型保單保險給付如何課稅:投資型保單有兩個帳
戶,一是一般帳戶,另一是投資帳戶。當保險事故發
生,保險公司提供保險給付時,一般帳戶的給付屬於保
險給付,適用原先法令規定課稅,但在投資帳戶部分的
給付,依財政部解釋令因非屬保險給付,投資收益部分
需依法課稅。至於遺產稅的部分,根據財政部 99 年 7 月
16 日台財稅字第 09900210080 號解釋,適用「投資型人
壽保險商品死亡給付對保單帳戶價值之最低比率規範」
的投資型保單,若被保險人於死亡前短期內或帶重病投
保人壽保險者,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其死亡給付
視為被保險人的遺產。換句話說,只要被保險人無死亡
前短期內或帶重病投保的狀況,投資型保單無論是一般
帳戶或分離帳戶的死亡保險給付就不列入遺產計稅。
一般帳戶:屬於保險給付,當要保人與受益人不同
時,要依最低稅負制計算所得稅。
分離帳戶:不屬於保險給付,投資收益部分需依法
課稅。但當保險事故發生時的保險給付除免納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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