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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及內容。法令重點如下:

                                1.  課稅不溯及既往:99 年 1 月 1 日起購買的投資型保單才
                                   適用。

                                2.  課稅主體:要保人。
                                3.  課稅名目:所得稅。

                                4.  何類收益要課稅:分離帳戶的投資收益,包括股利、利
                                   息及證券交易所得等。

                                5.  投資型保單保險給付如何課稅:投資型保單有兩個帳
                                   戶,一是一般帳戶,另一是投資帳戶。當保險事故發
                                   生,保險公司提供保險給付時,一般帳戶的給付屬於保

                                   險給付,適用原先法令規定課稅,但在投資帳戶部分的
                                   給付,依財政部解釋令因非屬保險給付,投資收益部分

                                   需依法課稅。至於遺產稅的部分,根據財政部 99 年 7 月
                                   16 日台財稅字第 09900210080 號解釋,適用「投資型人

                                   壽保險商品死亡給付對保單帳戶價值之最低比率規範」
                                   的投資型保單,若被保險人於死亡前短期內或帶重病投

                                   保人壽保險者,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其死亡給付
                                   視為被保險人的遺產。換句話說,只要被保險人無死亡

                                   前短期內或帶重病投保的狀況,投資型保單無論是一般
                                   帳戶或分離帳戶的死亡保險給付就不列入遺產計稅。

                                       一般帳戶:屬於保險給付,當要保人與受益人不同
                                   時,要依最低稅負制計算所得稅。
                                       分離帳戶:不屬於保險給付,投資收益部分需依法

                                   課稅。但當保險事故發生時的保險給付除免納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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