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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彈性繳費:保戶可依自己的經濟狀況來繳納保費。當經

                                   濟狀況較佳時,可以繳納較多的保費;當經濟狀況較差
                                   時,可以繳納較少保費。保費的繳納,只要不低於保險

                                   公司所訂定的最低下限,並使保單不致停效即可,所以
                                   繳費方式非常彈性。


                              四、投資型保險商品門檻法則的意義


                                  96 年 10 月 1 日以後簽訂之投資型人壽保險新契約的死亡

                              給付與保單帳戶價值之比率需符合一定數值以上,以維持最低
                              保險成分比重。


                                           最低比率=死亡給付÷保單帳戶價值×100%

                               被保險人到達年齡級距及適用比率如下:
                                被保險人到達年齡           15 歲~40 歲     41 歲~70 歲      71 歲以上

                                      比率              130%          115%         101%

                              *「到達年齡」是指每年重新計算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非原始投保年齡。

                                  舉例說明:如果某甲 30 歲投保投資型保險,投保時的保

                              單帳戶價值是 100 萬元,依據 30 歲對應的比率 130%,則他的
                              淨危險保額 (Net Amount  at Risk)  不得低於 30 萬元。因此,
                              如果某甲是投保甲型 (A 型),保險金額應約定在 130 萬元以

                              上;如果是投保乙型 (B 型),則保險金額應約定在 30 萬元以
                              上,才算符合比率要求。

                                  門檻比率法則的好處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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