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59 - 銀行授信實務個案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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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貸款之監督、追償及其他事後管理業務均由主辦銀行負責辦

                                     理,並應定期向參貸銀行報告。
                                  8.  參貸銀行得隨時向主辦銀行查詢聯貸撥款及其他授信管理辦

                                     理情形,調閱檔案,並得要求召開聯貸會議,檢討有關聯貸
                                     事項之執行。

                                  9.  主辦銀行得參酌聯貸當時客觀情形,如資金供需情形,申貸
                                     條件、期限等酌收聯貸管理費,並於聯貸契約簽訂時,一次

                                     向借款人計收。


                                                          批  覆


                                    銀行對借款戶申請聯貸案件之徵信,除對借款戶信用狀況

                                (如:票據信用及金融機構往來信用等)  予以查證外,議定之授信
                                條件需經有權核定主管批覆並為核定。主辦聯合授信之銀行於簽

                                訂聯貸簽約後,如遇授信條件變更或借款戶財、業務之經營數據
                                不符聯貸契約之約定或承諾事項時,則總行企業金融管理部門應

                                督導分行經理人,立即洽請借款戶提出說明;並分析是否邀集參
                                貸銀行召開聯貸會議,以進行研商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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