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57 - 銀行授信實務個案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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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置或興建廠房、購置機器設備或飛機、輪船等、票券發行保證、

                                外銷貸款或是進口開狀等授信)  之規定議定,並經聯貸銀行會議
                                討論後核定之。



                                                         條件議定


                                1.  聯貸利息或手續費收入:經聯貸銀行會議商定之利率承作,利
                                  息及手續費則依各參貸銀行攤貸比率來計算分配。

                                2.  聯貸款項撥付與收回:聯貸手續辦妥後,主辦銀行得依照撥款
                                  進度先行撥付貸款,然後再依攤貸比率開具聯貸憑單向參貸銀

                                  行收取攤貸款項。貸款收回時,由主辦銀行通知參貸銀行依攤
                                  貸比率領回。

                                3.  主辦費或管理費:主辦或管理銀行得參酌聯貸當時客觀情形,
                                  酌收聯貸主辦費或管理費,並於聯貸契約簽訂時,一次向借款

                                  人計收。借款人支付聯貸案之管理費得由主辦行收取或與參貸
                                  行依聯貸契約規定比例分配之。

                                4.  其他費用 (包括律師費):主辦銀行得視業務需要先行代墊,再
                                  按攤貸比率由參貸銀行分擔之。








                                                          審  核


                                    銀行為集中管理與推動聯貸業務,一般會於總行企業金融管
                                理部門下設置聯貸管理部門,以專責協助分行爭取主辦權、洽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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