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58 - 銀行授信實務個案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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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貸銀行與包裝設計商品。除分行受理聯貸案件外,並透過總行
聯貸管理部門之協助與管理,以完成聯貸案件之承作。此外,總
行或分行自其他金融機構買入 (轉讓) 其他金融機構參貸債權,
一般會依銀行分層授權權責及徵審程序,以完成債權移轉作業。
以下筆者就分行與總行聯貸管理部門承作聯貸案件審核要項,略
述如下:
1. 製作聯合授信說明書,其內容包括:借保戶簡介並附徵信報
告、借款金額、借款用途、借款期間、借款利率、償還計
畫、擔保條件等資料及主辦銀行初擬意見。
2. 經由聯貸會議召開,以商定攤貸比率與貸款條件,同時確認
主辦銀行與參貸銀行間之權利義務關係。
3. 以主辦銀行名義代理參貸銀行與客戶簽訂貸款契約,並辦理
擔保物權設定登記及其他有關貸放手續,一般設定管理銀行
為抵押權人,代理全部參貸銀行行使權利。
4. 主辦銀行除代理參貸行與借款戶簽約外,並辦理擔保物設定
登記及其他有關貸放撥款、收取本息及劃付款項與參貸行等
手續。
5. 主辦銀行於簽訂貸款契約後,得依照撥款進度先行撥付貸
款,然後開具聯貸憑單向參貸銀行收取攤貸款項。但借款戶
如有重大違約情事者,主辦銀行對未撥貸部分應即停止撥
貸,對已撥貸部分得依據契約要求借款人立即償還。
6. 聯貸利息或手續費收入之分配,係按各參貸銀行撥款日期、
攤貸比率計算;聯貸之風險,並應由各參貸銀行按貸比率分
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