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6 - 房貸估價實務與風險控管必讀6堂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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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現行金融機構不動產擔保品鑑價,多以土地與建物分別估價或
                        土地、建物結合體估價法,其中前者之土地價格多參酌近年期地政

                        機關公告之土地現值、法院拍賣或政府機關標售的土地與土地實際
                        買賣價格後以「土地單價」×「土地面積」為「土地鑑價總值」;

                        以  「土地鑑價總值」-「按公告現值計算之土地增值稅」為「土
                        地鑑價淨值」。至於建物擔保品價格計算方式則採「建物鑑價總

                        額」=「建物單價」×「建物面積」,並需考慮折舊數額。其中各
                        類建物估價標準多參考建築師公會頒布:「各縣市建築物總工程費

                        單價參考表」制定「各類建物估價標準表」,各類建物之耐用年
                        數,則多以行政院頒布「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為依據。

                            依上述方法辦理不動產擔保品鑑價,雖有簡明扼要的規範與統

                        一的計算公式,但過於簡略的鑑價模式常無法顯示不動產的獨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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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而且因目前我國不動產交易資訊仍非完全透明 ,不論參考土
                        地與建物的法拍價格、土地公告現值或是實際成交價格,都有可能

                        偏離該不動產的市場價值,徒增金融單位的放貸風險。

                            以筆者從事不動產估價專業工作近 20 年的經驗,因「不動產
                        估價師法」與「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分別於民國 89 年與 90 年

                        陸續通過後,台灣的不動產估價專業日漸成熟。雖然,金融業的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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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貸估價業務不受前述法規規範 ,亦即金融機構鑑價人員並不須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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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仲量聯行 2012 年 7 月公布了全球不動產透明度指數報告,顯示台灣在全球排
                         名由 2010 年第 33 名上升至 2012 年第 29 名,不動產透明化指數仍屬於「半
                         透明」類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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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0 年 5 月 8 日台內地字第 9006941 號「金融機構因辦理放款業務需要,由承
                         辦人自行對客戶所提供擔保之不動產評估其價值,非為『受委託人之委託業
                         務』應不屬不動產估價師法第 14 條規定之限制範圍。」旋又於 101 年 1 月 4
                         日台內地字第 1000250750 號函令擬予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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