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1 - 房貸估價實務與風險控管必讀6堂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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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條
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應由直轄市或縣 (市) 不動產估價師
公會七個單位以上之發起組織之;但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
限。
第 26 條
不動產估價師公會置理事、監事,由會員 (會員代表) 大會選舉之,
其名額如下︰
一、縣 (市) 不動產估價師公會之理事不得逾十五人。
二、直轄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之理事不得逾二十五人。
三、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之理事不得逾三十五人。
監事名額不得超過理事名額三分之一。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名額不得
超過理事、監事名額三分之一。
理事、監事名額在三人以上者,得分別互選常務理事及常務監事;其
名額不得超過理事或監事總額三分之一;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
一人為理事長,其不設常務理事者,就理事中互選之。常務監事在三
人以上時,應互推一人為監事會召集人。
理事、監事之任期為三年,連選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 27 條
不動產估價師公會應訂立章程,造具會員名冊及職員簡歷冊,報請該
管人民團體主管機關核准立案,並報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
第 28 條
不動產估價師公會章程,應規定下列事項︰
一、名稱、組織區域及會址。
二、宗旨、組織及任務。
三、會員之入會及出會。
四、會員 (會員代表) 之權利及義務。
五、會員代表、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名額、權限、任
期及其選任、解任。
六、會員遵守之公約。
七、風紀維持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