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5 -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與評議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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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信用卡業務 169
2. 查系爭信用卡禮遇點數將因停用而失效乙事,或稱權利人拋棄
權利、或稱限制權利人行使權利皆屬契約重要內容,乙銀行自
有向王五充分揭露之必要。實務上金融服務業多於核發信用卡
時同時寄發相關權益手冊予信用卡申請人,乙銀行以系爭信用
卡禮遇點數之喪失事由已載於權益手冊及該行網頁情詞置辯,
恐失公允。
3. 綜上,王五之主張似非無理。
信用卡禮遇點數將因停用而失效乙事,或稱權利人拋棄權利、
或稱限制權利人行使權利皆屬契約重要內容,依本法第 10 條之規
定,金融服務業應以消費者能充分瞭解之方式,向消費者充分說明,
否則依本法第 11 條之規定,對消費者之損失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然
實務上金融服務業多於核發信用卡時同時寄發相關權益手冊予信用卡
申請人,並以系爭信用卡禮遇點數之喪失事由已載於權益手冊及該行
網頁等理由來抗辯消費者已充分瞭解該內容,並不符合本法第 10 條
之要求。準此,金融服務業對於信用卡權益手冊中之契約重要內容仍
應另向消費者充分說明,始為適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