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9 - 銀行授信債權確保與回收教戰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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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課 其他債權之確保與追償 195
甲於民國 (以下同) 90 年間替乙作保向 A 銀行借款,甲於 92
年死亡,甲之繼承人丙未於法定期限內聲請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
1. 如乙於 99 年下落不明未再繳款,A 銀行於 99 年 12 月向法院聲
請強制執行丙之薪資,有無理由?
2. 如乙於 94 年間下落不明未再繳款,而甲於 95 年間死亡,就上
開情境,其結果有無不同?
3. 如甲於 97 年 6 月死亡,而乙於 99 年 9 月下落不明未再繳款,
就上開情境,其結果有無不同?
「欠債還錢,天經地義」話雖不錯,但在現實的社會裏,往往
出現兩極化的案例,一是如商場上的諺語「最有本事的人是倒銀行
帳的人」,此種人八面玲瓏,人面廣闊,交際手腕一流,做生意資
金全靠銀行借款來支應,一旦經濟反轉,把錢放在自己口袋裏 (放
心,您永遠不知道他藏在哪裏,縱使知道了也看得到拿不到),一
溜煙跑了,帳當然賴給銀行,因為倒銀行的帳最沒有風險。銀行的
法催人員個個都很斯文有禮,只會按照銀行內規規定的標準催收作
業流程,依法完成法律程序,經查調借保人無財產所得後依規轉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