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71 - 中小企業財務錦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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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專戶投資方式及程序如下:
(一)專業管理公司應與本專戶共同投資,且不低於本專戶投資金
額參與投資。但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 創業投資管理顧問公司得以所管理不含政府資金部分之基
金,且不低於本專戶投資金額參與投資。
2. 中小企業開發公司得以不低於本專戶投資金額五分之一為共
同投資金額,且本專戶投資金額總計不得高於被投資事業
當次增資額度二分之一。但共同投資金額達本專戶投資金
額四分之一時,不在此限。
3. 投資早期階段企業 (含校園創業團隊) 者,得以不低於本專
戶投資金額三分之一為共同投資金額。
4. 投資文化創意產業者,得以不低於本專戶投資金額三分之一
為共同投資金額。
5. 投資重點服務業者,得以不低於本專戶投資金額二分之一為
共同投資金額。
6. 被投資事業於專業管理公司投資評估時點前一年內,國內僱
用員工增加 30 人 (含) 以上者,專業管理公司得以不低於本
專戶投資金額二分之一為共同投資金額。
(二)專業管理公司投資前,以自有資金或代管基金自行投資管理
之事業,其非屬國家發展基金管理會之投資事業者,應以
不低於本專戶投資金額參與投資。
(三)投資前,應由專業管理公司先行評估其投資計畫 (包含投資
目的、 所 營事業 、 資本形 成 、投資 總 額及資 金 來源、 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