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71 - 中小企業財務錦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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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專戶投資方式及程序如下:



                             (一)專業管理公司應與本專戶共同投資,且不低於本專戶投資金

                                    額參與投資。但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  創業投資管理顧問公司得以所管理不含政府資金部分之基

                                    金,且不低於本專戶投資金額參與投資。

                                 2.  中小企業開發公司得以不低於本專戶投資金額五分之一為共
                                    同投資金額,且本專戶投資金額總計不得高於被投資事業

                                    當次增資額度二分之一。但共同投資金額達本專戶投資金
                                    額四分之一時,不在此限。

                                 3.  投資早期階段企業 (含校園創業團隊)  者,得以不低於本專
                                    戶投資金額三分之一為共同投資金額。

                                 4.  投資文化創意產業者,得以不低於本專戶投資金額三分之一
                                    為共同投資金額。

                                 5.  投資重點服務業者,得以不低於本專戶投資金額二分之一為
                                    共同投資金額。

                                 6.  被投資事業於專業管理公司投資評估時點前一年內,國內僱
                                    用員工增加 30 人 (含) 以上者,專業管理公司得以不低於本

                                    專戶投資金額二分之一為共同投資金額。

                             (二)專業管理公司投資前,以自有資金或代管基金自行投資管理

                                    之事業,其非屬國家發展基金管理會之投資事業者,應以
                                    不低於本專戶投資金額參與投資。


                             (三)投資前,應由專業管理公司先行評估其投資計畫 (包含投資
                                    目的、 所 營事業 、 資本形 成 、投資 總 額及資 金 來源、 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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