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67 - 中小企業財務錦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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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人員召集,委員應包含發展基金代表、相關產業專家及開
發公司 (或金融機構) 代表等。
3. 投資審議會決議通過之案件,其投資金額在新臺幣 3,000 萬
元 (含) 以下應檢附投資評估報告及投資審議會決議紀錄等相
關文件,且報經發展基金備查,投資金額逾 3,000 萬元則需
將前述相關資料報經發展基金核定後,由發展基金指示撥款
進行投資。
四、投資後管理
專業管理公司應定期追蹤瞭解被投資事業之營業及財務概況,
以確保權益,其做法如下:
1. 專業管理公司如取得被投資事業之董監事席次,所指派之代
表應經發展基金同意,並積極參與被投資事業之董事會,以
確實瞭解其營運情形。
2. 專業管理公司應於每季向發展基金提出被投資事業經營報
告,發展基金並得隨時派員查訪被投資事業。
被投資事業如發生所營事業目標無法達成,或連續 3 年虧損情
況無法改善時,專業管理公司得經投資審議會決議,並報經發展基
金同意後,終止投資該事業。
五、監控機制
1. 為確保專業管理公司將發展基金之資金投資於具發展潛力之新
創中小企業,業於委託管理投資合約中明訂中小企業開發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