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03 - 中小企業財務錦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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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國內營業使用者,得移送信用保證。除協助中小企業赴有邦
                                  交國家投資融資信用保證項目外,授信單位於授信時,如知悉

                                  企業融資用途係轉供其在海外投資之企業使用者,不得移送信
                                  用保證。

                             二、企業在台灣接單及購料再轉運到海外生產,成品外銷,單據寄
                                  回台灣辦理押匯。類此以外銷所得款項充當購料或外銷周轉融

                                  資償還來源之授信案件,如符合以下各款,得移送信保基金信
                                  用保證:

                                  1.  企業 (含企業負責人或其配偶)  赴海外投資之行為,已獲經
                                     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核准 (備)。

                                  2.  企業所採購之原、物料係轉供上述已由經濟部投資審議委
                                     員核准 (備) 之海外投資企業生產。

                                  3.  企業在授信單位此類送保授信餘額不得超過其最近一年在
                                     該授信單位 (含其外匯單位)  出口押匯實績之五分之一。如

                                     取有第三國買方開來符合政府法令規定之原始信用狀,由

                                     授信單位存執備供押匯扣償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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