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03 - 中小企業財務錦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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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國內營業使用者,得移送信用保證。除協助中小企業赴有邦
交國家投資融資信用保證項目外,授信單位於授信時,如知悉
企業融資用途係轉供其在海外投資之企業使用者,不得移送信
用保證。
二、企業在台灣接單及購料再轉運到海外生產,成品外銷,單據寄
回台灣辦理押匯。類此以外銷所得款項充當購料或外銷周轉融
資償還來源之授信案件,如符合以下各款,得移送信保基金信
用保證:
1. 企業 (含企業負責人或其配偶) 赴海外投資之行為,已獲經
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核准 (備)。
2. 企業所採購之原、物料係轉供上述已由經濟部投資審議委
員核准 (備) 之海外投資企業生產。
3. 企業在授信單位此類送保授信餘額不得超過其最近一年在
該授信單位 (含其外匯單位) 出口押匯實績之五分之一。如
取有第三國買方開來符合政府法令規定之原始信用狀,由
授信單位存執備供押匯扣償者,不在此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