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04 - 中小企業財務錦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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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4. 申請信用保證送保額度之上限及限制




                        一、信保基金對同一企業保證之融資總額度最高為新臺幣一億元

                            (相同負責人或負責人互為配偶之關係企業則應合併計算在
                            內)。但其中如屬未使用統一發票之企業,則單一企業原在各

                            金融機構歸戶授信總金額及擬申貸金額,合計之融資總額度規
                            定如下:


                            (一)免用統一發票,經稅捐機關核定繳納稅額之企業,最高新
                                臺幣 240 萬元。

                            (二)營業額未達課稅起徵點之企業、依法免徵營業稅之企業或
                                執行業務者 (含其他所得者,如幼稚園等),最高新臺幣

                                96 萬元。
                            (三)上述 (一)  及 (二)  之企業,如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

                                受各該額度限制:
                                 1. 徵有稅捐機關出具高於前述額度之營業額證明。

                                 2. 辦理購置土地、廠房、營業場所或機器設備等資本性支
                                   出貸款 (含資本化之修繕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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