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01 - 中小企業財務錦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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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人或其配偶擔任負責人之關係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得免再對該關係企業辦理相關授信往來查詢:

                                      A.已歇業、解散、撤銷、廢止,且經向聯徵中心查詢該負
                                        責人及其配偶無從債務逾期。

                                      B.非法人組織 (如獨資或合夥)。


                             (三)債務逾期之認定


                                1. 債務本金已屆清償期 (含視同到期) 而未清償者即屬逾期。

                                2.  即期信用狀 (含國內外)  付款贖單逾期與否,依授信單位與企
                                   業簽訂之委任開狀契約認定 (一般約定墊款應於各該信用狀項

                                   下貨運單據寄達,並發出贖單通知後十五日內償還,惟契約
                                   載有展 延但書規 定者,於 依規定核 准展延後,得不視為逾

                                   期)。
                                3.  國外拒絕付款之出口押匯案件逾期與否,以出口企業是否於

                                   授信單位書面通知之償還期限前 (未辦理書面通知或於書面通
                                   知未定償還期限者,以授信單位收到拒付通知之翌日起屆滿

                                   三十日前) 償付作為認定依據。
                                4.  應收帳款承購業務逾期之認定:授信單位對於應收帳款還款

                                   期限有辦理書面通知者,依書面通知所訂償還期限,惟最長
                                   不得逾三十日;未辦理書面通知或於書面通知未定償還期限

                                   者,以應入帳日之翌日起三十日為還款期限。
                                5. 現金卡放款本金逾期未繳,屬債務本金逾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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